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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外”有关社会交往行为若干规定
时间:2021-10-26 来源:平阳县纪委 字号:[ ]

第一条  为规范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外”有关社会交往行为,进一步锻铸纪检监察铁军,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关于加强新时代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以及中央纪委、省纪委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专职纪检监察干部,兼职纪检监察干部参照适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外”有关社会交往行为,是指纪检监察干部在工作时间以外,与特定、不特定对象发生联系的个人行为。

第四条  规范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外”有关社会交往行为,应坚持高标准严要求,走在前作表率,强化干部自律;应坚持责任贯通协同,落实干部队伍自身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应坚持打铁必须自身硬,持续防治“灯下黑”;应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做到抓早抓小。

第五条  纪检监察干部在“八小时外”有关社会交往中应自重自醒自警自励,坚决做到“七个严守、七个不准”:

(一)严守政治纪律,不准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歪曲党史,匿名诬告,不按照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以及为他人对抗组织审查、非正常上访出谋划策;

(二)严守组织纪律,不准违规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以及不按要求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

(三)严守廉洁纪律,不准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车辆,利用职务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等活动安排,违规出入私人会所,以及违规参与民间借贷;

(四)严守群众纪律,不准利用宗族或黑恶势力欺压群众,以及在群众面前耍特权、逞威风;

(五)严守工作纪律,不准打探监督检查、审查调查保密事项,以及对组织隐瞒他人打探此类事项情况;

(六)严守生活纪律,不准追求低级趣味,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以及与异性交往不注意分寸、酒后滋事;

(七)严守法律和党内法规,不准有损害纪检监察干部形象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  纪检监察干部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行为违规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向相应领导书面报告,并报纪检监察干部监督部门备案。报告分层分级进行,其中下一级纪委书记、副书记,按照分片联系机制逐级报告至上一级纪委书记;市属国企、高校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向联系的委领导报告;派驻(出)机构、委机关各部门干部职工向其主要负责人报告,主要负责人向各自分管领导报告,委领导班子成员向委主要领导报告。

第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领导、派驻(出)机构、委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履行干部队伍自身建设主体责任,以身作则,对下属人员严格教育、管理、监督,经常同下属人员开展谈心谈话。对疏于管理导致下属人员在“八小时外”有关社会交往行为中发生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规定严格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第八条  纪检监察干部监督部门要通过谈心谈话、明察暗访、听取特约监察员意见、依纪依法查询等方式,抽查核实纪检监察干部对“八小时外”有关社会交往行为的报告情况,及时发现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掌握有关问题线索。

第九条  纪检监察干部监督部门对发现的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外”有关社会交往中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要及时处置;对掌握的有关问题线索,要严查快办,并综合考虑纪检监察干部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报告情况,精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依规依纪依法作出严肃处理。

第十条  纪检监察干部监督部门要发挥专责推动作用,积极会同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机关党委加强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监督管理,经常分析研判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外”有关社会交往行为特点,通过常态化开展警示教育、监督调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等方式持续监督、跟进监督,严防违纪违法问题发生。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清廉温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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