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上访守则 一、文明上访,以理依法。做到语言、举止文明,不得威胁、侮辱接访工作人员。 二、自觉遵守上访秩序,服从工作人员安排,到指定场所反映情况和问题,做到不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国家机关工作秩序。 三、反映情况和问题要实事求是,不捏造、歪曲事实,不诬告、诽谤他人。 四、集体上访应积极配合接访工作人员;主动及时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超过五人),走访不得围堵、冲击国家机关,不得拦截公务车辆。 五、接待结束后,来访人应及时离开接待场所,不得借故纠缠或滞留。 六、上访时,不得携带危险品、管制器械,已经带入接待场所的,应主动上缴接访工作人员或公安机关处理。 七、爱护公共财物,不损坏接待场所的公私财物。 八、反映问题和情况,不搞串联,不聚众起哄,不大声喧闹。 检举、控告、申诉人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⑴对党员、党组织或对行政监察对象违反党章、党纪或政纪的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⑵党员或行政监察对象对所受党纪、政纪处分或纪检监察机关所作出的其他处理不服,有权提出申诉,要求复议、复查; ⑶提出检举、控告、申诉后,在一定期限内得不到答复,有权向受理机关提出询问,要求给予负责的答复; ⑷有权要求与检举、控告案情有关或有牵连的承办人员回避; ⑸对受理机关及承办人员的失职行为和其它违纪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⑹检举、控告、申诉人因进行检举、控告、申诉,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受理机关给予保护。
义务: ⑴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如有诬陷、制造假证行为,必须承担法律和纪律责任; ⑵检举、控告、申诉人必须遵守控告申诉工作的有关规定,维护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如有违犯,必须接受教育、劝告、直至承担法律和纪律责任; ⑶检举、控告、申诉人必须接受党组织、国家行政机关的正确处理意见,不得提出与党纪、政纪和有关规章制度及政策规定相抵触的要求。 纪检监察机关受理信访举报的范围 对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党内其它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它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纪检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以及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所受政纪处分或监察机关所作的其他行政处理不服的申诉;其他涉及党风廉政和党纪政纪的问题。 不属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信访 党政机关各部门,立法、审判、法律监督机关和群众团体,都有受理群众信访、处理信访问题的责任,按照分工归口的原则,下列信访不属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 (1)、党员历史问题的审查处理,党籍、党龄问题和党委、政府对干部的使用问题。 (2)、干部、职工的工作调动,工资待遇、工龄计算,离退休、退职问题,职工的劳动争议问题,招干、招工及征兵等方面的问题。 (3)、军干转业分配及退伍安置问题。 (4)、落实知识分子政策问题,有关教师待遇和学籍、学历、中专、高校招生考试、毕业生分配及出国留学问题。 (5)、非党员和监察对象贪污、贿赂等方面的刑事犯罪问题,涉及国家安全机关的职能问题。 (6)、有关民事、刑事案件的诉讼,对判决、裁定或调解不服的申诉,撤销原判后的善后处理问题。 (7)、对拘留、逮捕、公诉、劳教、收容审查、治安管理及处罚不服的申诉。 (8)、劳改、劳教中的问题及刑满释放、解教人员的安置问题。 (9)、民政优抚安置、城乡救灾、社会救济问题,移民及行政区划的纠纷问题。 (10)、劳动就业问题,精简下放的安置问题,孤老残幼的生活问题。 (11)、侨务政策及其涉外问题。 (12)、有关民族、宗教、统战问题。 (13)、有关科学技术问题及著作、专利纠纷和职称问题。 (14)、有关海关法规方面问题,走私问题及违章处罚的申诉。 (15)、交通事故处理及违章处罚的申诉。 (16)、有关农村经济政策方面的问题和房产、土地、山林、湖塘等纠纷问题。 (17)、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及拆迁问题。 (18)、有关财政金融管理问题,税收、物价、工商管理、标准计量、食品卫生、打假治劣及这方面的违章处罚问题。 (19)、经济合同纠纷、买卖纠纷及债务问题,企业亏损、矿产问题。 (20)、医疗卫生方面的问题,计划生育及处罚问题,传染病、职业病问题。 (21)、有关反映军队、武警方面的问题。 (22)、各种民事纠纷及其他应由主管部门处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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